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英文为:CHINA PETROLEUM & PETROCHEMIC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及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权益,推动会员合作,做好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进步。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建议;
(二)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举办行业发展会议,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行业产品展览会、展销会、产品推介会;
(三)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根据授权进行统计;组织编写行业技术、经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集,建立行业网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参与制订、修改并组织实施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翻译、发行和推广国际同行业相关标准;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准则,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协调会员关系;
(六)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攻关和推广,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七)组织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和管理;
(八)开展价格协调,代表企业、行业参与和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九)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推动行业公益事业的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经政府批准或委托,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行业先进会员企业表彰活动;
2)承担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3)为行业企业进行产品安全评定和体系论证;
4)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会员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的职能和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生产、使用海陆石油钻采设备(包括油气勘探开发设备和海洋油气装备)、油气集输设备和石油化工设备(含炼油化工)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单位,以及从事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科研、设计、教学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入会单位需填写本协会《入会申请登记表》,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供单位基本情况有关文件资料,由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查合格后批准入会并颁发会员证书后,即为本协会会员。秘书处需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吸收的情况。会员单位需委派一名现职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相对稳定的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关心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向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权利和职务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另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确定的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制定、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提名和选举办法;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原则上由入会一年以上、每年参加本协会活动、对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员单位按照选举办法,通过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由当选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担任;理事在任期内发生变更时,理事单位应将接替人选书面通知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后承担理事职责,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理事单位的名称等发生变更时,须将变动意见书面通知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分支机构设置所在单位;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十)聘任秘书长;
(十一)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
(十二)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应以在本行业有影响的大企业领导人为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由非理事长所在单位的行业内专职人员担任;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非现职公务员;
(九)关心和热爱本协会,积极参加和承担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超龄超届任职,届中到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任期一届,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与常务副理事长协商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规范的内部劳动人事保障制度,积极为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待遇。建立规范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有效率的薪酬体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2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