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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06年12月1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定名为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膨胀节分会(以下简称膨胀节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xpansion Joi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EJA)。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从事膨胀节生产及有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使用单位及个人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经原机械工业部批准和民政部备案,挂靠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独立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 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宣传贯彻国际标准,帮助企业同国际接轨;举办专业讲座、研讨会和培训班,提高会员单位有关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四) 受有关部门委托,参加产品质量检查,收集和反馈产品质量信息,根据质量标准和使用部门的意见提出咨询建议;
(五) 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六) 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研成果。组织技术转让和信息交流;
(七) 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组织本行业参加有关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八) 对企业技术经济指标及发展情况进行搜集、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及时了解有关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趋势,进行市场预测,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九) 组织编写本行业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专著;
(十) 承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鉴定评审工作。
(十一) 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单位及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分会。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分会的工作条例和履行分会义务;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 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申请入会的企业应具有膨胀节生产所必须的生产手段和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按国家、行业、国际通用标准组织膨胀节生产的能力;具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重合同、守信誉、维护行业利益。
第九条 入会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入会的企业需填写《膨胀节分会入会申请表》,并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分会秘书处;必要时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入会的企业进行资格考察,编写考察报告;秘书处依据理事会的授权,按会员条件审查合格后批准入会,并颁发会员证书(证书本届有效),该申请单位即为本分会会员;
申请入会的有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使用单位或个人均需填写《膨胀节分会入会申请表》,并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报分会秘书处,秘书处依据理事会的授权,按会员条件审查合格后批准入会,颁发会员证书(证书本届有效),该申请单位(或个人)即为本分会会员;
有关发展会员的情况,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备案。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分会工作,积极参加活动,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向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另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对行业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和科研院校等会员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被选出的理事单位要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相关负责人作为固定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推选名誉理事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授权分会秘书处具体承担新会员的发展工作,秘书处需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备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应以在本行业有影响的企业领导人为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企业领导人占多数;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关心和热爱分会,积极参加和承担分会的工作,按规定积极交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的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由副理事长轮流担任,原则上任期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单位派一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设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分会的发展提出议案;
(五)在中石协授权范围内,对分会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
(六)审核分会年度财务情况。
第三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职责:
(一)在理事长的领导下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行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理事会反映行业情况和提出建议;
(三)具体组织本分会的各项服务活动;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文件准备和组织工作;
(五)根据分会发展的需要,向理事会提出组织建设方面的建议;
(六)编制分会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长审核;
(七)负责分会财产、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向理事长报告;
(八)提名副秘书长,经理事长同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报中石协审批;
(九)提名并经理事长同意,报中石协审批后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分会工作需要,在理事会下设专家咨询工作组。其正、副组长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专家组成员经正、副组长研究,提出意见,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增;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财务由中石协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换届或挂靠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6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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